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案复印工作规定如下: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患者的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出院病案在办理出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
5.死亡病案在办理出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并按第3条提交材料。
收费标准:根据辽价函[2015]28号文件,病案复印每页收费0.4元。
复印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咨询电话:83635963-2023或3047
病案管理办公室